|
适用范围:
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商业汇票、债券、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,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。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款电费、电话费等,付款人众多、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。委托收款在同城、异地均可以使用。
服务渠道:
武汉市商业银行对公营业网点。
操作流程:
委托: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,应向我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,我行审核无误后向付款人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。
付款: 我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,及时通知付款人。按照有关规定,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,并签收。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,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,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,我行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,将款项划给收款人。
拒绝付款:
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,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,应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,持有债务证明的,应将其送交我行,我行将拒绝证明、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,转交收款人。
 |